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召开等具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
后可授权董事会批准决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会提案的
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提议人,提议召开股
东会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股东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具体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股东会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召集人及主持人应组织与会股东充分讨论议案后表决。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时就议案内容相关事项向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质询、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要
求的前提下,答复股东的质询、询问。
第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与会人员对决议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其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
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
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
意见书全文。
若提案未获通过,或者当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是指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以后者的规定为准,公司应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
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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