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
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
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
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
“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权益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的
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
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确定。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并配备专门
工作人员。 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密切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接受调研、回复问题、参与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编制等。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可以包括发布公告、现场会
议、答复电话咨询、答复网络咨询等。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积极利用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
渠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
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积极利用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以及公司官网等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布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
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
下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特定对象包括但
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 上市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事宜。董事会秘书
可以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沟通,也可委托相关人员予以接待。接待沟通、会谈
或调研过程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任何人员拟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均需获得董事会
秘书的同意。
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沟通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妥善保存
相关文件资料。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
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发出澄清公
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
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等),
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或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
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
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
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
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
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
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当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
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以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
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
交易时间召开。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地予以提
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
(如有);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
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应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归口管理,董事会秘书
为主管负责人。公司被投诉事项,董事会办公室能独立解决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解
决,董事会办公室无法解决的则请示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能独立解决的
则由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无法解决的,则视事项的实际情况,一般事项
由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解决,重大事项或是涉及多部门事项由公司管
理层牵头负责。分支机构被投诉的,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接访和处理,不
得将矛盾上交。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禁止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等现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受理的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
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 承诺未按期履行;
(四) 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五)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应当如实记录投诉人、
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向董事会秘书、
投诉所涉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告
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如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并告知
投诉人;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时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延期答复原因。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
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处
理。对于投诉人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诉求,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沟
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事项;
(二) 未按程序办理投诉事项,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
延等情况;
(三) 将本应由分子公司解决的投诉上交,未尽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四) 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五十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程序,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
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
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
时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相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
视情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留用察看、降
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
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
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的修订应经
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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