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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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全体股东及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
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控制关联风险,使公司的关联符合公平、公开、公
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管理,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0%但通过董事会委
派、协议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从事的与本制度相
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要求。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
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
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专业评估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都必须
严格遵守并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
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关联人主要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
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
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
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
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均须经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关联自然人在总经理办公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重大关联交易需经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
定(但总经理为关联方的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第十三条 下列关联交易,须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含
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
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下列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二)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的标准,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
响;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
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
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
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借款。
  第二十条 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审议日不得
超过一年,评估结果需经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审核。
  其他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含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的书面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
稿(如适用);
     (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
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
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
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
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
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
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
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
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连续十二个月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
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二、十三和十
七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须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三)
至(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
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
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
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
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
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
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的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
三条、第十七条等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
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
十三条、第十七条等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
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
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
司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
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
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以下的交易,可免于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但《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
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
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
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八
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
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交易,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重大交易审议程序,
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
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
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等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
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对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
联存款、贷款,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
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本制
度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
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
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
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
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关联交
易的披露、审议、表决、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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