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经
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
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
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
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
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且担
保金额应不低于财务资助金额。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涉及关联交易的,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
时对外披露;当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
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制度第七条及本条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
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
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
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
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部门,其
主要职责为: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
险调查工作,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经风控法务部门审核后,报风险管
理与审计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办理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手续和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财务状况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风控法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
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及时识别并上报,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
序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
来源、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
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
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
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
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
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
意见;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
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
公司、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