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
险控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
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
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需与资产结构相应适,根据公司的风
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
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
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
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
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权
限进行投资操作,独立董事应当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
序是否建立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
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
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
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证券投
资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
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根据公
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应在履行本制
度第七条的规定后,方可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
调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分管负责人同意后
才能进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
管理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汇划及会计核
算,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
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
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管理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
备。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在董
事长或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
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
投资活动。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保管资金密码以及证券投资资金的
调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银行部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
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
跟踪,随时向董事长或分管负责人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
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
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
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
则。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投资银行部应及时取得
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管理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
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
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
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
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
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四)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
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五)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
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关于
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等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
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