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7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12 月 3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两江新区工业园科研楼一楼会议厅(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 61 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数的比例(%) 61.6137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
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由董事吴正国先生主持,会议对提交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唐祖全先生(独立董事)、朱振梅女士(独立董事)因事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
议;
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事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累积投票议案,所有候选人得票数占出席
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比例均过半数并当选。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吴焕焕、程思琦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