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1: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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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
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
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公司提出股
东会临时提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
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或其成员行使职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
     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等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
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及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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