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
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
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做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二)由战略投资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战略投资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党总支扩大会议及总经理办公会;
(四)由公司党总支扩大会议及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
并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党总支扩大会议及总经理办公会的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
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公司应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
成员一致同意的,可以免于提前三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
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
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会职务。
第十四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部门负责人可列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
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过
半数通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
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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