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良信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在良信股份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良信股份
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良信股份提供,良信股份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良信股份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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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
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
性、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
良信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
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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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良信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
本激励计划 指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
股票期权 指
定的条件和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
授权日 指
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
行权价格 指
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有效期 指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
等待期 指
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
行权 指
买公司股份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
可行权日 指
交易日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
行权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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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人
指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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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良信股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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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七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薪酬委员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86 人,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员
工总数 2,355 人的 16.39%。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良信股份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
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同。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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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
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776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12,312.5020 万股的 0.6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
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
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
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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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日内;
(4)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
权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其需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
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行权其股票期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
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一个行权期 50%
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二个行权期 50%
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及时予
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
期权行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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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8.22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
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8.22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5.00%,
为每股 7.47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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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每股 8.22 元。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
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
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识别公司发展中的
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公司以业绩发展作为目标,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
拟授予的激励对象。这些激励对象主要承担着公司重要的管理、业务工作,对
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对这
些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
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行使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
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
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 8.22 元/份。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增发等事宜时,行权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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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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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对应考核年度 对应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 于 10%;
行权期 2、以公司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
数,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 1、以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行权期 于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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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202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 21%。
注 1: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注 2:公司考核指标中,公司各年度营业收入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
报告为准,其中公司的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
上述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
利润增长率指标其中一项达标,则股票期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行权条件达成。
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
面行权比例如下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0%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在公司业绩达
成门槛值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
期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能够有效预测公司经营业务的拓展
趋势和成长性,真实反映公司经营业务的市场占有能力和获利能力,具体考核
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
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
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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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的股票期权是否达到行权条件以及实际可行权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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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
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行权条件、
行权价格;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
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行权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
规的规定。
二、关于良信股份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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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良信股份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事项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管理办法》《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激励事项的情形;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主要内
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自律
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事项已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公
司尚需根据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四)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符合《指导意见》《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
(五)良信股份已就本次激励事项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在本次激励事
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良信股份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事项的实施
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事项的激励对象和参加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形;
(七)本次激励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事项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照规定
回避了表决。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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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行权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良信股份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良信股份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
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五)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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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
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
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
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识别公司发展中的
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公司以业绩发展作为目标,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
拟授予的激励对象。这些激励对象主要承担着公司重要的管理、业务工作,对
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对这
些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
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行使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
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
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 8.22 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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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关于本激励计划对良信股份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
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作用。实施本激励计
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
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八、关于良信股份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良信股份出具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
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励
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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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的规定。
九、关于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
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权价格、行权条件、行权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
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
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良信股份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划的情形;
励对象的情形;
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
盈利能力。
核相关制度的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良信股份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等进
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设置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良信股份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
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
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
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
的地方,请投资者以良信股份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尚需良信股份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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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
议
(四)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
(五)《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六)《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奋斗者 3 号员工持股计划与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七)《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自查表》
(九)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 20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 2000 号
联系电话:021-6858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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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021-58073019
联系人: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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