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德豪
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
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
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
第二章 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1—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除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
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委托理财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
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三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八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
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
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品种、
投资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者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
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
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
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