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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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按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
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
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
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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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
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独立董事最多接受一名独立董事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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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提供相关会议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
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
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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