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
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
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
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
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
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
制。
第十五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
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
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
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
程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十七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
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
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
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
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