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天伟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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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 2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定期
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七)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参与考核内部审计负责人;
  (五)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
查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
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会议通知时间可
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以传真、信函、微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或口头方
式发出,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快捷通知方式时,发出当日为通知送达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书面、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
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
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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