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天伟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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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
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六)公司的发展战略;
 (七)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八)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九)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十)公司的文化建设;
 (十一)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十二)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十三)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四)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
开发、重大投资决策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运营过程
中的各种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九条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第一时间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和报刊披露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应当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
台的相关信息。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
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
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
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和风险;
  (四)公司信息披露以公司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
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
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
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六)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
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
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
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七)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八)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
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
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一)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董
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
相关资料报送证券部,由证券部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发布至互动易平台。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
况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
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
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控股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
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主管。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行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财务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
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
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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