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天伟业: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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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
司法》等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
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
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但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
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交所
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
行信息披露;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有关部
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
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八) 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
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九)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
交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
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十)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十一)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十二)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
所有问询;
 (十三)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四) 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十五)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十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不
限于):
     (一)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八)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十)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三) 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
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受聘前,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前应当向深交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深交所的专业培
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
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深交所有关
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 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 深交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计,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
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
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一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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