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
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应披露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
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深交所相关
业务规则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
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
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按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
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
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制度》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