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兴物联: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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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1-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披露。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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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3-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
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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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细则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修改亦同。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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