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兴物联: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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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
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根据
董事会要求或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成员提议时或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不含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
委员。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召开会议,但
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
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短信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
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审议议题、拟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形式、
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
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通讯、电话、传真、书面传
签、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
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
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提名委员会的完整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会议资料在公司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
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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