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通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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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 1/2 以上的委员为
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
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尽快确定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或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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