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机制,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关信息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下属子公司、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为该子公司和该部门
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部信息管理的专职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以及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
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义务。
第五条 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部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
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
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定期财务报告;
(五)应报告信息涉及的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
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为
重大交易,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
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
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六)关联交易
发生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民币以上的交易;
用)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
易。
相关单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包括已经公司批准或拟新发生的关联交
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七)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资产金额1%的诉讼、仲裁事项;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
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八)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账准备;
超过总资产的30%;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影响的;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如无说明,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六)项标准的规
定。
(九)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联系电话等。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的审核意见;
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颁布实施,公司
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
变动等);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子公司需要报告的相关事项
话等;
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颁布实施,子
公司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
发生变动等;
响;
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行;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的,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化
要求及时告知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各责任人。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与公司各部门建立日常信息沟通交流机制,相关部门应
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保证公司内部信息迅速、顺畅的归集和有效管理。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以电
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
将相关依据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
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
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
理方式,并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
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
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的涉及研究信息披露事项的会议,均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
席。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涉及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应与董事
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保持持续沟通,以便确认信息披露的时点。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刊物或其他对外宣传工作中散发的资料内不应包含尚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相关责任人等所有知悉该等事项的人员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相关责任人等所
有知悉该等事项的人员均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事项,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涉及事项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
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
责权限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
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
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
,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且可视情况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
关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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