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清研: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9: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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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清研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元婕律师、郭子威律师出席并见证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以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随同其他
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法律意见书
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召开公
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11月1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决定
于2025年12月3日14:30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日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19号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 ,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 9:15-9:25 ,
月3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7人,
                                    法律意见书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577,584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
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59.7933%,其中:
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
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094,26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
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21.7197%。
投票的股东共计2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483,315股,占公司股权登
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38.0737%。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
等,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法律意见书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440,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7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440,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7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440,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8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3,440,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7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3,440,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7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3,440,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84%。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63,440,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28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陈元婕
                             郭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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