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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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见证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同
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见证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主要内容、投票方式
及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
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的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 50 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谭勇主持。会议的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布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
(一)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已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有效证件以及网络投票数据等资料,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7 人,代表公
司股份 200,908,1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4.1406%。
见证意见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列席了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对本次网络投票和现
场投票结果进行统计。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如
下提案进行了审议: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并增加财务资助额度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00,108,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19%;
反对股数 9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8%;弃权股数
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91,067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89%;反对股数 94,100 股,占出
见证意见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71%;弃权股数 150,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39%。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