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及时地报告、归集和管理,提高公司的决策力、执行力和风险防控能
力,同时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和下属单位(含事业部、子公
司、分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
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参照本制度配合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者事件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总部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 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知情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范围
第五条 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公司在药品研发、注册、生产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程变化(临床试验暂停或终止等);
(二) 公司在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发生前款事项的,应当参照境内
相关程序及时进行报告。
(三) 公司通过自行研发以外方式获得药品临床、注册、生产许可,
或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药品相关许可文件。
(四) 公司通过自行研发以外方式获得与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相
关的权利许可,或者对外许可其自主研发药品的相关权利。
(五)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再注册、被注销或者不予再注册;
论性意见;
被召回;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类型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触及公司董事会及以上权力机构审批,或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需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前述标准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计算上述交易事项时,应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单位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 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日常交易事项,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亿元;
(二) 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日常交易事项,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 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三) 超出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额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其中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及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
务。
计算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应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合并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交易计算。
第九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当出现引起公司股价异动事项,或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诉讼和仲裁
(一) 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
(二) 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事项,具体包括: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二)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变更事项,具体包括: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
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六)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
司解聘;
(八)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十)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
重组;
(十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重大信息的内部归集管理部
门,主要职责为:
(一) 接收、整理、分析重大信息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
时报告;
(二) 负责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采集渠道和报送平台的建设;
(三) 根据实际需求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进行信
息报告方面的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部门和下属单位应建立重大信息报告机制。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指定人员(以下简称“提报人”)负责所在部
门/单位重大信息的提供、报告工作,确保其能及时了解、知悉和掌
握各类重大信息,及时、完整地履行提报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和重大信息提报人保持日常
沟通,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控,并对信息提
报时效性进行掌控。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对重大信息提报人管理采取备
案制度,总部部门和下属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提报人员名单报证券
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信息提报人发生变更的,应第一时间通知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并进行及时补选。在新的提报人确定前,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代行提
报人职责。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提报人应该做好所在部门/单位重大信息的
归集、保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并对其提报的信息、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流程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程:
公司总部部门及下属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时,提报人应第一时间立即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材料。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报告信息进行研判、
审核,属于信息披露事项的,应拟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方案并及时向董
事长报告。
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
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
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保密义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对其知悉的相关重大信息均负有保密
义务。重大信息在经合法公开披露而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任何人员不
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部部门及下属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发生本制度规定应报告事项而瞒报、缓报、漏报的,将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公司董事会可以
对董事和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可以对其他管理人员和员
工作出警告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或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或有权
机关处罚的,公司应向责任人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自通过之日
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的名词/概念的定义或涵义与公司《章程》
中的相同名词/概念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宜遵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执行。
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登记表
附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登记表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登记表
填报单位/部门:
日期 未来评估/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描述 处理意见 进展情况 附件
时间 风险等级
注1 注2 注3 注4 注5
填报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注 1:特殊事件应具体到 X 点 X 分;
注 2:包括:行业经营信息、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重大变更;
注 3: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等;
注 4:遇有后续进展的,应进行持续性报告;
注 5:对事项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详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