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8: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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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
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
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
持。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
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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