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2025 年 12 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及《贵州钢
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
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
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对外
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法批准,公司及子公司
不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不相互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
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
件。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
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除公司或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公司
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大
会审议。
第八条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
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
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应同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
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被担保
人提供担保的,应将其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履行相应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
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
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
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
等情况。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
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
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认担保合
同无效;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
人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
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在形成书面报告并经审批后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审
批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担保合同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的期间;
(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被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
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明确规定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单
独的,与其他担保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
资产、设备、机器、房产、法人代表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
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
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
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
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信
息。董事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并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