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
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根据规定应当公开披露
的信息,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上进行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会
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
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发行公
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等。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
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
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
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
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同意后,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
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工作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
架。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证
券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公司各相关部门必须对所
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
告初稿。
(六)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当发生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
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按照公司规
定履行报告义务。在消息未公开前,做好保密工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
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办公
室(证券部)。
(三)董事会秘书得知应披露信息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
或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程序性审查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董事长决定发布。
(四)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
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豁
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
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
方面的相关工作。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
集和整理。
第三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证券
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
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的分类存档保管工作,
保管期限十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
担该部门的信息报告责任,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报告
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披露、报道、报送、传送有关公司
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
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
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
关主管机关,应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与保密,必要时可签定保密
协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股东会上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
信息。公司不得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分
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中发布公司尚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应严格遵守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配合董事会办公
室(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的信息知情人,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
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
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信息披露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