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武
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统筹、
汇总、归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材料。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遵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
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所辖事项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
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司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等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包
括: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若发生前款所列事项,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提前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行为牟取利益。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
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
承担保密义务。
除前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
业务等信息。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参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有关制度对内部相关责任人进行相
应处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公
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内”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
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自动失效。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统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序号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联系电话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