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聆达: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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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以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
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
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
     (一)行为合规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
     (二)资产安全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
用、处置和侵占;
     (三)信息真实性目标。合理保证公司各类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报告的真
实、准确、完整;
     (四)经营有效性目标。增强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
益;
     (五)战略保障性目标。保障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
展,保护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
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于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
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三)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
险水平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和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
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指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指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
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公司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
等;
     (四)信息与沟通:指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
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和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
和科学决策,公司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
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营造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
的环境。
  第八条   公司应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
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环节:
  (一)销售及收款环节:包括销售、订单合同管理、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及应
收账款、执行与记录现金收入等的政策及程序;
  (二)采购、费用及付款环节:包括采购需求与计划、供应商选择、采购合同
管理、采购过程管理、验收货物、质量控制、处理退货、记录供应商账款、核准付
款、执行与记录付款、与采购相关联的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等政策及程序;
  (三)生产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生产实施及交货、生产质量控制、计算
存货及生产成本等的政策及程序;
  (四)研发环节:包括项目立项、研发过程管理、产品设计、技术研发、产品
测试、成果验收与保护、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等的政策及程序;
  (五)存货管理环节:包括存货的采购、验收、存储及保管、领用及销售政策
及程序;
  (六)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预算、取得、记录、折旧、维护保
养、盘点、处置的政策及程序;
  (七)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人员和
财务人员的授权和执行等政策和程序;
 (八)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和确认,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
行、报告和记录的政策及程序;
  (九)财务报告环节:包括取得原始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
报告的政策和程序;
  (十)信息披露环节: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的政策和程序;
  (十一)人力资源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加班、
离岗、辞退、退休、计时、决定和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
记录、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的政策及程序;
  (十二)融资环节: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衍生品
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的决策、执行、保管与处置等的政策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应包括印章
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管理、重大信息
的内部报告制度等。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制度。除明确划分信息系统处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权责外,还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
 (二)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
 (三)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
 (四)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
策法规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
部各预算责任主体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
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章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管理制度,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
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二)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履行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
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
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
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
     (三)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报送其执行董事决定/董
事会决议、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
告、产销量报表、财务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
考核制度;
     (六)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
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
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
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
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
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须由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审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第二十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公司股东会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
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
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
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
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
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
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
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
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
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
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
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
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
告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由内审部门和财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
向董事会和/或专门委员会报告。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
配合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
方式的,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 三 十二 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
析。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对外担保相关的内控制度。
     第三 十五 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
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涉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
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为发展生产经营,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公司可与有
关企业建立互为担保关系。互为担保额度应大体相当。但公司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
方或其他个人提供担保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内
部制度的规定。公司对非互保单位、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
供反担保,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高度关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要
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
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
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
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
到最低程度。
  第四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但在公司审议批准的担保期限和担保额度内,
公司为其提供的债务担保可以免于重新审批。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与重大投资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
  第四 十六 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七条      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
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应指定专职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
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
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
少公司损失。
  第五 十一 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
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内控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和披露流程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
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 五 十五 条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
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露,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规范
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
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
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
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九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
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
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
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
行自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
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
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
向董事会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
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送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
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的追究以及拟采取的
补救措施。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1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六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规定,就公司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
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
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
送证券交易所,并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九条    内部检查工作资料,包括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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