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聆达: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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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
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依照董事会决议,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
少有 1 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
会成员。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
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
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会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
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
则规定最低人数时,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
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
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
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
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
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
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
建议;
  (五)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见迹象的,审计委员会应
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
免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审计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与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
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
交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
次;当 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信息,
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
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通讯、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通知形式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邮件等通讯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审
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顾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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