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珠海市派特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瀛
凯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据贵公司的委托,查阅了有关贵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议案
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对现行有效的法律的
理解、对贵公司公告的事实以及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情况,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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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会,并
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
票,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
下午 15:00。
由贵公司董事长陈宇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
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
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有 13 名,代表
股份 52,041,7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236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
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0,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以上股东是截至 2025 年 11 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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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0 人,代表公司
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000%。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
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相符。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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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
。
表决结果:0 股反对,0 股弃权,713,366 股同意通过,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陈宇、陈虹、黄续峰、刘小平、赵伟才、
刘荣亮、黄海玲、唐江龙、张通需回避表决。
议案 2: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表决结果:0 股反对,0 股弃权,52,041,752 股同意通过,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 3:
《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0 股反对,0 股弃权,52,041,752 股同意通过,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以上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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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