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
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
代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
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
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
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性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
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
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该小组是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领导小组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
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指导和检查经理层建立的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并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
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
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过半数
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
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
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
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十七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
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
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八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报送的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
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
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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