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
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证券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票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依法享有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离职后半年内;
(三)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发生变
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
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
起算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收回。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
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若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述禁止情形,或本
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所述其他人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交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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