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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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提高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能力,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下同)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当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战略与
发展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
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发
展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部,具体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战略部可根据需要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对企业文化、品牌建设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
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重大ESG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部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部;
  (四)由战略部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
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二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但非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修订。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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