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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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发展需
要,确保公司重大战略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西安奕斯伟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公司董
事会休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市场与品牌、技术与产品、组织与人事、内
控与监督等重大战略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并担任召集人,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在控股股东提名
的主席候选人中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提交对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
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本细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
方式出席。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担任。办公室下设业务组、人事组和投资组,与审计委员会及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相互衔接协同;董事会秘书为专门委员会提报董事会和股东
会事项的统一对口。办公室主任制定办公室工作规则,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席
审核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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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龙腾计划(企业中长期事业计划)和年度事业计划并提出建
议,监控和检查落实情况,包括公司业务方向、市场与品牌、技术与产品、组织
与人事(包括董事和执行委员会候选人的选拔)等议题;
(二)审核公司投资和融资事项并提出建议;
(三)制定公司内控监督流程,监控和检查执行情况;
(四)审核其他需要上报董事会批准的议案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需要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办公室应对提交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核批准的议案进行事前审议,
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会前准备相关工作,包括准备会议议题、会前通知参会
人以及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汇报材料等。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需要董
事会审议的事项,将该事项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
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休会期间,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席对公司事
业计划和战略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每月至少一次听取执行委员会主席、常务
副主席和其他相关成员的工作汇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会议组织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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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出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对本实施细则的修订
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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