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奕材: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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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
构,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与交
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
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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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
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
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或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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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
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股东会、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
息。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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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
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可视情况指定或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并修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和工作
规范。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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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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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及对本办法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及
正式施行。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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