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奕材: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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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
“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职
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
受审计监督。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
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首席审计官组织是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
董事会负责,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会计、审计、法律或经济
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
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
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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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和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测财
务会计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
公布后施行;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与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
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外投资、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等事项是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对年度、中期及季度财务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审计;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评估。
  第十四条 审计方案,指内部审计部门为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
审计目的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依据;
  (二)被内部审计部门(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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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计成员及分工;
 (五)编制日期。
  第十五条 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方案,提前三至五日向被
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开展审计测试,获
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已确证发现的问题,内部
审计部门应编制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业务组织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事项后,应草拟审计报告初稿,由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并在履行下列复核程序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一)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征询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
(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做出书面回复;
  (二)审计报告编制应以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具有建
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三)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并包括被审计
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规定程序将内部审计报
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按照季度或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条 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及时做出处理,
制定专项整改措施,并在审计结论或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等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如对审计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
  第二十一条 后续审计及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存
在缺陷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行后续审计:
  (一)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跟踪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确保
被审计部门(单位)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纠正措施落实结果,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后续审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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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
审计工作汇报。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
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内部审计部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
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
见。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果及对
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务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的审计证据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
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十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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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
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及对本制度的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正式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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