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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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
比例锁定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照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时,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
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
第一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参
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
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在本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
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
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有关当事人能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交易行为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证券账户
被他人非法冒用、盗用等情形)外,公司将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薪、降职、撤职、建议董
事会 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
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在公司知悉该
事实后,董事会应当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
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报告。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当就其违规行为
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备案,给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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