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建: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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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
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
职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由五至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和罢免。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实际人数的
三分之一,外部董事人数应多于董事会实际人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置一名职工董事,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
民主选举产生。
              — 1 —
 第四条 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设置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
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管理。董事会
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董事,以及本规则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董事
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
开十四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总经理等会议参加人员。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议案须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提交董事会。
              — 2 —
  董事长在拟定议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过半数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如无特殊情况,董事会
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送达各
董事和总经理等会议参加人员。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原则上应当按
时将书面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等会议参加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
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长应至少每年与独立非执行董事举行一
次没有其他董事出席的会议,与相关董事作出必要的沟通。
 第十四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开方式。
              — 3 —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五)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
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并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
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
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
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股
东会、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纪委书记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
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合规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列席
并提出法律合规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
  (三)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 4 —
     (四)委托人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发表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的意见);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八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为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
出席,非独立非执行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会予以撤换。
              — 5 —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非执行董
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董事会定期会议须以现
场会议形式举行。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
形式;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
也可以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
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咨
询机构,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作重大修
改的议案,应当在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复议,复议的时
间和方式由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该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 6 —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
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
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
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向会议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
提请与会董事对议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以记名投票和书面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的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
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第二十八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
非执行董事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有重大分歧的,该事
项一般应当暂缓上会;因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
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书面形
式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
会应予采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同一议案提出缓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
次。
              — 7 —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
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三十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
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一条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
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议案投同
意票,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
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
避表决:
  (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 8 —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存在重大利益冲突而须回避的
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董事不得对该项议案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
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他财务数
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
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
重大变化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再审议内容相
同的议案。
 第三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
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记录及会议档案
              — 9 —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采用现场形式的,董事会秘书应
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形成会议
决议。若无特殊情况,会议决议应由与会董事在会议结束之
前当场签署。会议记录中应当记载董事未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采用非现场形式的,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整理完毕会议
记录,形成会议决议,并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达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和决议后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
签字,并在三日内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且投反对
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投弃权票并不免除董事对董事
会决议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董事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也未在会议召开之
日或之前对所议事项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作投弃权票,不
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
事会决议制作董事会会议纪要,发送给董事、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告披露之前,
             — 10 —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
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
成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可以委托其他董事,检查督促会
议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
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组织贯彻实施,
并将执行情况定期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董事长领导下,应掌
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对决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定期和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
做好记录,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
的反对意见);
             — 11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七条 若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任何意见或异
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在三日内送交董事会秘
书。必要时,董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若确属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记录错误或遗漏,记录人
员应做出修改,董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董事既不按前两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
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
作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出席
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会议纪要、
会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如果有任何董事发出
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合理时段内查看。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董事会经费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经费,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
会经费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列入公司年度经费开支预算,计
入管理费用。
 第五十条 董事会经费用途:
  (一)董事的津贴;
              — 12 —
  (二)董事会会议的费用;
  (三)中介机构咨询费;
  (四)以董事会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五)董事会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经费的各项支出由董事长或董事长
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依据《公司章程》制定,经公司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
《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
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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