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载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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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
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
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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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五)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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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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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
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安排证券投资部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
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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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
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
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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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
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
限制。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
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
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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