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
率,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为实现特定战略目标或财务收益,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
形资产或其他权益性资产,向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进行的各类投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公司、参股其他企业、收购兼并、资产购置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聚焦
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优化产业布局与资源配置,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和整体
价值提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活动。子公司发
生的对外投资行为,须遵照本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别为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主
要决策机构与执行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
限,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分级决策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战略匹
配度及潜在风险进行专业研究与论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协调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与论证;
(二)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协议审核、流程管理与档案归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部门,主要负责:
(一)参与拟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估与资金预算审核;
(二)负责投资资金的筹措、划付与会计核算;
(三)对已投项目进行财务跟踪、决算管理与风险监控。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监督和评估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
实施过程、资金使用及管理成效进行审计监督,并牵头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工作。
第十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
支持与配合相关投资工作。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持有意图与期限划分为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股票、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指公司计划持有超过一年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权益性投资
与债权性投资。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前,必须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收益进行充分论
证,并依据权限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除提供担保、赠与现金资产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对外股权投资,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标的
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未导致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
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
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且审计基准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
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
评估,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
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
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关联交易,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同时符合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事项。所有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均须在其经营层论证通过后,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公司层级的审批程序,获
批后由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经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后,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
人员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并明确项目实施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应委派专人负责跟进,并可根据投
资规模与重要性,向被投资单位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理
人员(如需要),以保障公司投资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投资项目的资金运用进行严格控制,确保资金
按照批准的预算和使用计划投入。对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超出预算的支出应按
公司相关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投资额度、投资方式、出资时间
或标的等核心要素进行实质性变更,必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后管理的归口协调部门,负责组织财务部及相
关业务部门,定期收集、了解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进
行动态跟踪与风险评估,并向管理层报告。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规范
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按规定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
(一)投资所依据的既定经营目标或战略方向已实现或已证明无法实现;
(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
(三)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宣告破产或清算;
(四)因自身经营需要,或为优化资产结构、聚焦主营业务;
(五)出现公司章程、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处置对外投资(包括转让、收回、清算等),必须按照本制度
第三章规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处置行为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同时遵守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转让应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核心,通过程序审慎、
定价合理的方式进行,确保操作过程的规范性与透明度,防范资产流失风险。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处置完成后,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及时办理投资清算、产
权过户及账务处理,证券部负责相应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部门,有权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决策、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投资收益等进行专项审
计或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开展投资审计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揭示存在的
问题和风险,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于审计中发
现的问题,相关责任部门须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机制。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完
成或运营一段时间后,由审计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投资决策、项目实施、经
济效益、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投后评价,总结经验,为后续投资决策提供
参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在投资管理过
程中如因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