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
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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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人;
(五)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
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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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
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
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
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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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
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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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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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
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半数
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
未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
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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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
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
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
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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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
动的主要原因等。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
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差异情形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
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公司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股票已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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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快报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差异情形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
的,董事会应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
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
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
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
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
报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
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
章。
临时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或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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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认可的格式编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
规定,披露决议公告。
公司发生交易和关联交易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及时披露。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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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
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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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
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
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
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
排污单位的,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
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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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
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
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
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前述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
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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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要
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
相关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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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可代行其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业务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有配合的义务,须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
报告能够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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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
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
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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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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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
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
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
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
的传送、审核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存档。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实行电子及纸质文件存档管理,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经公司批准后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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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专题会议,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部署报
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
要求;
(三)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部署,按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
交所负责编制的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相关资料,并形成定期报
告初稿;
(五)定期报告草案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八)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审议意见修改相关内容,形成
定期报告披露稿;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董事会秘书组织安排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披露定期报告。
根据相关规定向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定期报告相关材料。
第六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在信息未公开前,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
息资料,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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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以外的临时报告,应
履行以下程序: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
事会成员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签字,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
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
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披
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八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含重大无先例事项)发生时,
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给董事长;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共媒体中出现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公司二级市场股价产生异动时,公司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发出问询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回复。
公司根据回复情况,如发生需要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发生上述情况时,根据监管要求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
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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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
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程序:
(一)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信息公开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将
该披露信息文本登载于公司内外部网站,并报告相关人员;
(三)相关人员应将相关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
第七十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范围限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
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
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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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七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或其他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在法定公开披露日期前
向相关部门提供公司未披露的相关报表及信息,应注明“未经披露,注
意保密”字样,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要求履行义务,造
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和发生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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