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包括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在内
的日常实施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应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办事机构,配合董
事会秘书具体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
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
除非系履行法律法规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以及
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下属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承担
所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应及时将有关内幕信息事项及内
幕信息知情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
(十)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
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
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将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
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
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
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
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
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
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应
区分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同时根据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截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了解所涉及到的所有知情人员,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整理归档。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所在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四章 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
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
助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并
购重组、发行股份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以
及其他利用内幕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和公司造成损失的,行
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
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
市场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
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一: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公司简称:郴电国际 公司代码:600969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部门) 所属部门、职位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内幕信息内容
承诺事项:
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如年度报告、
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大合同、发生重大损失等,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登记。
注 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3: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郴电国际
公司代码:600969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