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下设的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登记、披露、归档及
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内
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完成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按照《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内幕信息的认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变动;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活动;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
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和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涉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备案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
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备案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备案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的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提示注意
保密、禁止内幕交易等事项,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
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交证券投资部备案。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
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分类记录备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
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
露内幕信息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
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
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股东
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
借。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
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
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
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
请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
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
果报送当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附件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或其他 所在单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知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证件号码 部门/职务 信息时间 地点 息方式 容 处阶段 悉时间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二: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本表作为《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及保密管理办法》的附件,由本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供本公司或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本人已明确知晓:
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和配合他人买卖本公司的证券;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姓名 所在单位及部门、职务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
证券账户 获取信息的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注 1:获取信息时间: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得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指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
议、披露等。
注 3: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指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指本公司(含分、子公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注 5: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
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保密条款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
传递、传送有关的公司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的内容,必须对外报送的文件
中涉及内幕信息的,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送、传送。
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磁盘、光盘、U 盘、录音(像)载体、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外传、对外报道、转让等。
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及相关工作人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利益。
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本公司将依
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