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 4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由战略发展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
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委员会议案等。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影响本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
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下设工作机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
及有关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签发立项意见书或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议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特殊情况
下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参会的委员需要将个人审议意见和
建议详细记录在会议表决票上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下设工作机构成员列席委员
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重新修
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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