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新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8: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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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进
行短线交易,即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情况、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收益
的计算方法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事项。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
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九条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配偶
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
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
秘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具体实施上述有关信息
申报。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
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
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
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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