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奈儿: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7: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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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提名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
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
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
委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或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审计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的下列书面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
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并于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
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
内且于临时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决议提议;
  (二) 召集人提议;
  (三) 2 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 董事长提议。
  第二十二条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提
前通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委托。
  第二十七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
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通讯会议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书面通讯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
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数,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审计委员会委员应
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
报外)。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就可采取的步骤做出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
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 董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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