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
购买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益光电”)100%股份并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上市公司采取的
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核查如下: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即期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
成前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净利润及每股收益如下:
单位:万元、元/股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数)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数)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3,053.55 -552.12 3,856.29 4,205.93
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3,607.15 -1,214.87 2,820.53 3,139.59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0.11 -0.02 0.14 0.15
扣非后归母基本每股收益 -0.13 -0.04 0.10 0.11
根据备考财务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指标与交易前相比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将有所提升,本次交
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
并范围,预计交易完成后将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
但由于本次交易亦涉及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故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也将随之增加;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
若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未达预期,亦或是标的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则本次
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即期回报指标仍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为进一步降低公司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多种应对措施,
具体如下: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日常经营管理运作规范,具备完善、高效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经营相适应的、独立高效的组织机构,
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协同。公司组织机构
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
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
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
制度保障。
(二)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
账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对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有效管理。董事会也将持续对所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进行必要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分配形式、分配条件等,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持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
资回报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事宜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事宜作
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
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的,本人将在上市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上市
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新规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以下情形发生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
本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本次交易终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事宜作出
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四、本人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
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上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将积极促使拟公布
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
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的,本人将在上市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股东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以下情形发生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
本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本次交易终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进行了披露,上市公司制定了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杨兆曦 龚湛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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