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0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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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
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方式向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长益光电”)股东购买长
益光电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第八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是一家集光成像、光显示、光感知为核心技术的光学系统解决方案
制造企业,经过多年技术沉淀与持续创新,拥有光学防抖、超精密光学非球面、
自由曲面、光波导等核心光学器件的核心技术,其中黑光真彩成像、快速聚焦技
术是世界首创,产品广泛应用于视频监控、新型显示、智能驾驶等领域。
  长益光电致力于光学镜头及光学精密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长益
光电目前的主要产品包括手机镜头、泛安防镜头等,客户涵盖了行业内众多知名
企业。
  上市公司与长益光电同属光学镜头行业,双方在产业、市场、技术、管理等
方面具备明显的协同效应。本次交易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加工制造能力和成本
管控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的
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上市公司在研发设计、客户资源方面能够赋能标
的公司精进发展,同时本次交易的配套募集资金项目将推升标的公司业务规模和
发展质量。
  本次交易完成后,长益光电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和长益光
电可在客户及供应商资源方面进行互补及合作,共享研发技术能力、销售网络和
上市公司品牌效应,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取得新的利润增长点,进而提高上市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
下:
  本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4 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之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以及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交易均价的 80%(元/
     交易均价类型         交易均价(元/股)
                                        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17.45              13.96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         21.30              17.04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20.87              16.69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特此说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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