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1: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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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
作中的作用,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
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1 —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
发展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 2 —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
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 3 —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等
相关规定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
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
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 4 —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
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
范地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意见。
               — 5 —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
第十四条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
有权提出异议。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
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
              — 6 —
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
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 7 —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8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
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
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
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 9 —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
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
条及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的相关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
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
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2 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
             — 10 —
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
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职时,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
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
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
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 11 —
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
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
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
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
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
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
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
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的内
               — 12 —
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要求。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
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十七条   在年报披露前,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
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
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
签字。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进行实地考
察,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
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
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
料。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
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
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
事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
                  — 13 —
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
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
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通畅,确保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
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
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
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
议通知,不迟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
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 14 —
或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说明情况,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
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
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
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
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
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 15 —
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持有股
份不足 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
到 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
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
     (五)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需要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
     (六)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6 —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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