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1 21: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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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
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
户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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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任职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的民主会议)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锁定、解锁及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
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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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
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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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公司股份变动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
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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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过公司在
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
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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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
划。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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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
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
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
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
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
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
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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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
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
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
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
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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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近亲属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
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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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除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外,公司亦
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或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实施期间,如遇相关监管规则变化未能及时修
订的,按相关监管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
同。同时,2021 年 12 月制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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